機構級黃金交易並非隨意買賣,而是透過結構化合約明確界定交易全程:自簽署買賣協議(SPA, Sales and Purchase Agreement)起,至結算、交付與託管。此類合約是保障買賣雙方的法律基礎。對基金、家族辦公室及超高淨值人士(UHNWI)而言,理解機構黃金合約的結構至關重要:它決定可執行性、符合 AML/KYC 合規框架,以及交易完成後儲備資產的安全性。
1. 機構黃金交易中採購協議的角色
在機構市場中,黃金交易的起點不是交付金條,而是簽署結構化採購協議。合約建立法律框架、界定雙方權利與義務,並確保資產轉移在國際法下可強制執行。沒有此類契約,大額黃金交易無法滿足監管、審核及信託委員會的要求。
對家族辦公室、基金與 UHNWI 而言,採購協議是法律可執行性、合規與風險管理的交匯點。透過此文件,儲備資產自要約階段轉為可審計的已確認資產。
1.1 為何合約在機構交易中不可或缺
法律可執行性
- SPA 形成金條交割的具約束力框架。
- 明確財產權,確保結算完成後,買方取得可強制執行的所有權。
- 爭議時,合約提供預先約定的司法管轄與爭議解決依據。
義務清晰化
- 合約逐一列明交付標的:精煉廠、重量、純度、LBMA 合規、序號、包裝。
- 賣方義務(品質、交付、保險、文件)與買方義務(付款條件、KYC、資金證明)成文化,避免誤解。
- 降低操作風險與對手違約風險。
合規基礎
- 監管、審核與信託機構要求書面協議以證明 AML/KYC 與盡職調查。
- SPA 證明雙方已完成身份核驗、資金清白與財富來源確認。
- 無此文件,機構無法依 IFRS/GAAP將黃金入帳為合法資產。
風險緩釋
- 合約納入保險條款、審計要求、檢驗權。
- 確保託管轉移具文件與法律效力,防範詐欺、竊盜或交付失敗。
- 內嵌爭議解決機制,提供可控處置路徑。
機構必需性
- 退休基金、資產管理人與家族辦公室承擔信託責任,每一筆配置均需可辯護。
- 合約提供此種可辯護性,使黃金配置與治理標準相容。
在機構黃金交易中,合約不是文書,而是信任的基礎設施:它創造可執行性、整合合規,並提供將金條轉化為被承認的機構資產所需的審計追溯鏈。
2. 機構級 SPA 的核心要素
機構級 SPA 並非通用範本,而是跨境高價值交易的專屬法律框架。每一條款均服務於三大目標:確保所有權可執行、嵌入合規流程、降低操作與對手風險。對大型出資者而言,理解 SPA 的結構是保護資產與投資人的關鍵。
通常包含要素:
- 交易方識別:買方、賣方與(如有)受承認的中介。
- 黃金規格:數量、品質、精煉與證書(化驗報告、LBMA 合規)。
- 定價模型:固定、浮動或基準價加減點數。
- 付款條款:L/C、MT103、託管帳(Escrow)、分期結算等,及配套保障。
- 交付條款:Incoterms(CIF、FOB、庫到庫)與託管銜接。
- 法律與爭議解決:適用法與爭議處理機制,確保跨境可執行。
以上每一項都直接影響交易能否被監管、審核與對手方承認為機構級交易。
2.1 交易方識別:買方、賣方與中介
買方
- 可能為基金、家族辦公室、私人信託或以控股公司行事之 UHNWI。
- SPA 必須載明下單主體的法人資訊、註冊地、授權代表。
- 於入職流程嵌入身份、實益擁有人(UBO)與資金來源核驗,以符合 AML/KYC。
- 常見以 SPV/庫務子公司完成交易以滿足稅務、報導或資產傳承。
- 對企業主而言,決定以私人資產或公司載體購置,會影響報導、稅務與法律保護。
賣方
- 可能為精煉廠、金銀銀行、貿易行或其他機構對手。
- SPA 應確認賣方對標的金條具有處分權與直接所有權。
- 文件包括精煉證書、保管鏈(chain of custody)與無留置/無優先權聲明。
- 確保購得為明確權屬之金條,免於權利糾紛或隱性負擔。
中介
- 機構交易常見引介人/經紀。
- SPA 應載明是否承認、費用安排、保密與防迴避條款。
- 可能以授權代表(mandate)或代理身分入列。
- 未於 SPA 定義者不具可執行權利,以保護主體雙方。
AML/KYC 整合
- 所有參與方需提交:公司文件、UBO 披露、護照/地址證明、銀行證明、(必要時)稅務合規證明。
- 確保交易可承受監管、審核與銀行合規檢視。
重要性
- 對機構:避免接觸詐騙或未核驗對手,確保交易具法律效力。
- 對家族辦公室/UHNWI:確保所有權結構與傳承/跨境安排一致。
- 對企業主:澄清資產列帳於企業或私人,影響合規與稅務。
明確識別交易方不是形式,而是 SPA 得以成為可執行、可審計合約的基礎。
2.2 數量、品質與規格(LBMA、精煉廠、化驗報告)
數量
- 以重量(公斤、金衡盎司、噸)載明總量。
- 常引用標準條塊:400 盎司 LBMA Good Delivery、1 公斤(或偶見 100g 供小額配置)。
- 通常設置最低起訂量(如 10kg 或 400oz),以符合機構清算與流動性門檻。
- 載明單次/多次分批交付(長約供應常見)。
品質(成色與標準)
- 載明成色:常見 **995.0/1000(99.5%)**或更高,符合 LBMA 要求。
- 分配託管(allocated)多要求 999.9/1000(24K),尤其存放香港、蘇黎世、杜拜時。
- 如未達標,規定接受/再精煉/替換之處理。
- 明示 LBMA Good Delivery為流動性與全球認可之關鍵。
精煉來源
- 指定精煉廠,LBMA 認證精煉廠普遍可結算。
- 非認證來源帶來流動性與合規風險。
- 強化溯源:避免涉制裁或衝突礦區。
化驗與證書
- 由認證實驗室出具獨立化驗報告(重量、成色),並附條碼清單。
- 精煉廠/金庫之真品證明作為補充。
- 大額交易常於交付地安排第三方檢驗(如 SGS、Alex Stewart),結果納入結算。
包裝與文件
- 序號、精煉標記、重量等封裝並隨貨文件。
- SPA 定義文件格式:barlist、化驗證明、運輸清單。
- 供審計、保險與託管對帳之用。
規格條款是可執行性、流動性與合規承認的骨幹,而非枝節技術細節。
2.3 定價模型:固定、浮動與加減點結構
2.3.1 固定價(Fixed)
- 於簽約時約定每盎司/公斤固定價格。
- 優點:成本可預期、報表清晰、便於庫務計畫。
- 風險:對市場波動完全敞口;適合短期交割。
2.3.2 浮動價(Floating)
- 以基準(LBMA Gold Price、COMEX、上金所)在結算時定價。
- 優點:估值透明、審核友好;適合分期交付。
- 風險:成本隨市變動,需充足流動性管理。
2.3.3 加價/折讓(Premium/Discount)
- 反映條塊規格、物流、地區需求與市場狀態。
- 小條塊通常有溢價;大宗或速度性交易可能有折讓。
- 條款成文化,便於審核與重複執行。
2.3.4 混合模型(Hybrid)
- 部分固定、部分浮動;或設置價格上下限(collar);
- 與**託管帳(escrow)**聯動的結算調整等。
對機構/家族辦公室/企業:定價模型關乎審核可辯護性、稅務/財務呈報與庫務預測,遠不止「付多少」。
2.4 付款條款:L/C、MT103、託管帳、分期結算
2.4.1 信用證(L/C)
- 買方銀行在特定文件到位(裝運、barlist、化驗)後保證付款。
- 優點:買方保護最強,Bank Compliance 加層風控;消除賣方違約風險。
- 限制:費用高、買方需良好授信。適用首度合作的大宗交易。
2.4.2 MT103(SWIFT 電匯)
- 不可撤銷電匯訊息。
- 優點:快速、全程可追溯(AML/KYC 友好);庫到庫轉移常用。
- 限制:買方先付款後收貨,存在對手風險。適用信任度高或既有金庫場景。
2.4.3 託管帳(Escrow)
- 第三方(銀行/律所)保管資金,條件滿足始放款。
- 優點:平衡雙方風險,具法律可執行性。
- 限制:成本較高,需要熟悉商品結算的託管方。適用跨境/首次合作中大額交易。
2.4.4 分期結算(Staged)
- 以里程碑分段付款:簽約、POP、交付、金庫接收等。
- 降低雙方敞口,但增加操作協調複雜度。適用長約或多批次交付。
在機構 SPA 中,付款條款就是風險控制:把承諾轉化為已擔保、可審計的資產。
2.5 交付條款:Incoterms、庫到庫、CIF/FOB 結構
2.5.1 Incoterms 的作用
- ICC 發布之國際規則,界定交付、運輸、保險與風險轉移責任。
- 要點:
- FOB:賣方負責至裝載完成;之後風險轉買方。
- CIF:賣方承擔運輸與保險至目的港,風險到港後才轉移。
- DAP/DDP:賣方負擔至指定金庫/地點(DDP 含稅費)。
- 機構交易偏好 CIF / DAP/DDP,利於跨境保險與責任清晰。
2.5.2 庫到庫(Vault-to-Vault)
- 於認可金庫間直接轉倉(倫敦、蘇黎世、杜拜、香港)。
- 風險最低、全球可執行、免涉未受控環境與關務不確定。
- 由託管人執行轉移,雙方收受對帳後之 barlist。
2.5.3 實體運輸與結算
- 由裝甲物流(Brinks、Loomis、Malca-Amit)空運。
- 合約明定保險承擔方與受益人(通常買方或其託管人)。
- 規範報關、通關與可能的稅務處理(金融樞紐常具豁免)。
2.5.4 風險劃分
- 依 Incoterms 明確賣/買方風險起訖點;設 不可抗力 條款(地緣/運輸中斷等)。
交付條款是合約與託管之間的橋樑:沒有清晰的 Incoterms、金庫責任與保險覆蓋,SPA 不能保證黃金作為可執行的託管資產到位。
2.6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條款
2.6.1 為何重要
- 跨境交易常涉三地:買方、賣方、託管/結算地。
- 無適用法與爭議機制,執行力受損;監管與信託標準亦要求明確性。
2.6.2 常見適用法
- 英國法(倫敦、香港、新加坡):大宗商品合約全球標準,可預見、可執行。
- 瑞士法(蘇黎世、日內瓦):私財/家族結構偏好,與瑞士金庫相容。
- DIFC/ADGM(杜拜/阿布扎比):中東交易增長中。
- 紐約法:美系交易偶用。
多數機構預設英國法 + 國際仲裁。
2.6.3 爭議機制
- 仲裁(LCIA、ICC、SIAC、HKIAC):保密、效率高、紐約公約下易執行。
- 訴訟:較少用,公開與時程較長;同域內雙方偶用。
- 遞進條款:協商→調解→仲裁。
2.6.4 保障投資人的條款
- 適用法、管轄地、程序語言(多為英文)、費用分擔、保密性等。
2.6.5 依投資者類型的含義
- 機構:跨域可執行性第一;常用英國法 + LCIA/ICC 仲裁。
- 家族辦公室/UHNWI:偏好瑞士/英國法,配合資產傳承結構;重視保密。
- 企業主:確保爭議不外溢至母公司,SPV 隔離風險。
明確的法律與爭議條款,將合約升級為保護傘:即使情勢變化,交易仍可執行。
3. 合規與風險管理在合約中的落地
機構黃金交易的合規並非事後補件,而是寫進 SPA 的制度設計。監管、審核與金融機構要求交易各階段符合反洗錢(AML)、認識你的客戶(KYC)、報導與風控標準;否則銀行可拒付、海關可攔貨、審核可否決。
同時,因涉及大額與跨境,必須以合約編碼化對手、操作與法律風險的緩釋。
典型框架涵蓋:
- 交易方與資金之驗證(AML/KYC);
- 檢驗權與獨立驗證;
- 交通與託管全程保險;
- 不可抗力/制裁/政治風險條款。
3.1 AML/KYC 內嵌於 SPA
大型交易把黃金視為高風險商品:便攜、流動、跨境。若未將 AML/KYC 寫入 SPA,銀行可凍結款項、審核可否決、監管可裁罰。
(作業詳情可參考我們的《AML 與 KYC 要求》。)
3.1.1 對手核驗
- 公司文件:設立證明、章程、授權。
- UBO 披露:最終受益人名單,排除制裁/黑名單。
- 授權代表:簽署人身份文件與董事會決議。
- 與家辦/企業傳承、公司庫務之結構對齊。
3.1.2 資金核驗
- 資金證明(POF):可用、合規、經受監管銀行清算。
- 財富來源(SOW):經營所得、資產處分、投資收益等證明。
- 制裁篩查:資金不得經由受制裁銀行/法域。
- FATF 合規留痕:供日後審核。
3.1.3 標的核驗
- 產品證明(POP):金條存在且可支配,並無負擔。
- 條碼與序號:防止重複銷售/替換。
- 保管鏈:LBMA 認證精煉與非衝突/非制裁來源。
3.1.4 條款落地
- 先決條件:AML/KYC 完成方可付款/交付。
- 持續義務:如需補件,雙方須配合更新。
- 終止權:未通過 AML/KYC 時可無責終止。
3.1.5 機構重要性
- 機構/資產管理:滿足信託義務與合規部門要求。
- 家辦/UHNWI:長期防禦稅務/繼承爭議。
- 企業主:保護公司名譽與交易對手風險隔離。
3.1.6 國際框架
- FATF 標準、OECD CRS/BEPS 跨境資訊交換/稅策;
- 區域規範:歐盟 AML 指令、US OFAC、阿聯酋與香港制度等。
將 AML/KYC 直接寫入 SPA,使交易同時具備商業合意與金融合規可辯護性。
3.2 檢驗與驗證權(SGS、Alex Stewart)
3.2.1 目的
- 品質驗證:成色(995+ 或 999.9)與 LBMA 規格一致。
- 數量驗證:重量與 barlist 對帳。
- 來源驗證:LBMA 認證精煉,非衝突/非制裁。
- 第三方保證:降低糾紛與誤陳述風險。
3.2.2 供應商
- SGS:大宗商品檢驗龍頭,具貴金屬專長。
- Alex Stewart International:金銀化驗與檢驗廣用於機構 SPA。
- Bureau Veritas、Cotecna:文件與物流驗證。
- 金庫檢驗:庫到庫轉移由收貨金庫檢核並出具報告。
3.2.3 類型
- 裝運前:於賣方金庫/精煉廠進行。
- 到貨時:目的地金庫/口岸再次檢查。
- 抽樣化驗:長約供應常見抽測。
- 文件核對:證書、保管鏈與序號對 LBMA 資料庫。
3.2.4 合約落地
- 強制檢驗條款:作為放款/放貨之先決條件(配合 L/C 或託管帳)。
- 檢驗人選:雙方同意指定,費用分擔載明。
- 爭議機制:結果不一致時,啟動第二獨立檢驗。
3.2.5 投資者意義
- 機構:信託標準要求獨立驗證。
- 家辦/UHNWI:供繼承與稅務長期防禦。
- 企業主:保護資產負債表,避免假冒/誤陳。
檢驗權同時是合規與信任機制:交易文件可向審核、監管與投委會直接呈示。
3.3 交通與託管期間的保險覆蓋
保險是機構黃金 SPA 中不可議價的安全網。黃金於運輸與託管期間的價值高度集中,若無明確保險條款,買賣雙方皆面臨重大損失風險。對機構、家辦與 UHNWI 而言,保險亦關係到審核承認、信託責任與跨境可轉移性。
3.3.1 保險範圍
- 全險(All-risk):涵蓋運輸與存放期間之失竊、遺失、損毀、詐欺。
- 指定受益人:保單需以**買方(或其託管人)**為受益人,確保理賠可執行。
- 地理覆蓋:自賣方金庫/精煉廠,經運輸路徑,至收貨金庫全程。
- 交通類型:空/海/陸運與機場地面操作、通關、臨時倉儲。
- 存放保險:入庫後保險持續,保單限額需與持倉價值相符。
3.3.2 承保人與標準
- 全球承保:Lloyd’s of London、AIG、Marsh 等一線承保/經紀。
- 金庫總保單:LBMA 認可金庫通常有總括保單覆蓋客戶持倉。
- 覆蓋證明:買方需取得保險證明或批註,確認特定配置已納保。
3.3.3 SPA 中的結構
- 交付前(依 Incoterms)賣方承擔;
- 風險移轉後由買方承擔持續保險;
- 可約定保費分擔;
- 資訊揭露:賣方需於裝運前出示保單/批註,否則不予付款。
3.3.4 機構意義
- 基金/資管:已投保是信託責任與審核承認的前提。
- 家辦/UHNWI:保護跨代資產,利於傳承安排。
- 企業主:保障公司資本,讓黃金可作為穩定庫存/財務儲備。
3.3.5 常見風險
- 運輸缺口:關務區/停機坪/轉運站未覆蓋。
- 保額不足:限額低於交易價值。
- 受益人錯置:若僅列賣方,交付後理賠不可轉移。
- 低可信承保人:地區性弱承保難獲審核/銀行承認。
3.3.6 為何保險與審核一致
- 保險除理賠外,亦是審核合法性的證據。當機構呈交已投保的條碼清單與金庫證書,審核即可承認其安全保障,保險因而同時服務於風險緩釋與合規驗證。
